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铜鼓县排**镇**村**组,系铜鼓县**人大代表。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中午,被告人叶某甲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由铜鼓县排埠集镇往排埠华联方向行驶。12时42分许,当行驶至354国道261KM+180M路段时,由于其超车过程中未注意与其他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同方向被害人黄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97mg/100ml)无证驾驶的无牌超标电动车相刮擦,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叶某甲当即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向前来处警的办案民警自首。
2019年11月18日,铜鼓县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下达事故认定书,叶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同年12月2日铜鼓县益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益民鉴定[2019]临鉴字第253号鉴定报告,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2020年2月17日黄某某因救治无效死亡。截至目前,叶某甲共支付被害人黄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4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住院记录、费用清单及支付凭证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易某某、叶正信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三忠
检察官助理:樊嘉玉子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7.《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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