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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八步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驾驶桂JDG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贺州市八步区平安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贺州市平安西路市委广场路段时与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叶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叶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贺州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叶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系自首,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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