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5时25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驾驶其北京现代牌BH718****小型轿车(浙H22****),沿双江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双江线6km+300m处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万川村路段,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超越同方向车辆时,碰撞对向由被害人叶某乙驾驶的绿佳牌TDR****电动自行车(衢州003****),致叶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甲打120求救、110报警,后随救护车与叶某乙到柯城区人民医院。处警交警现场勘查后到医院对叶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0 mg/100ml。归案后,叶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020年6月22日,被害人叶某乙经柯城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7月3日,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司法鉴定:叶某乙符合道路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7月29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依法认定:叶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叶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叶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自首、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国军
检察官助理:詹丹凤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叶某甲现在家
2.电子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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