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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5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路**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12月2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驾驶陕A****0重型自卸货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安区新庄村段时,与路南非机动车道行走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引起全身严重多发符合性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叶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家属就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证人叶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6.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及车辆鉴定报告;7.机动车辆信息查询单、病案材料、交通事故赔偿协议;8.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叶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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