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拖拉机,沿卢龙县**至昌黎县**高速引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昌黎县**镇**庄十字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上装载的货物及货物上乘坐的白某甲、刘某某从车上掉落,造成白某甲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叶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叶某乙、白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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