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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12时16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9.42mg/100ml)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鹿山村路段与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侧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甲受伤及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叶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20年9月14日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电话传唤,叶某甲及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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