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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区**村**组,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7月1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叶某甲酒后驾驶皖L*****小型轿车,在灵璧县齐眉山路罗河路口至汴河路路口段300米倒车时,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临时牌号为晋A*****的黑色奥迪牌轿车,造成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叶某甲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43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叶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叶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叶某甲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投案,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胡某某、叶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良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公安贰册,检察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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