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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街**号,住钟祥市**镇**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6时28分,被告人叶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钟祥市柴湖镇街道出发,沿234国道行驶到钟祥市**镇**街道李某某家,因债务纠纷持刀威胁李某某的妻子贾某某。钟祥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叶某甲进行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民警将叶某甲带到旧口卫生院抽取人体血液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照片、发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唐某某、叶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20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0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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