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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周宁县**镇**村**路**号,现住周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周宁县狮城镇**街与**街交汇口附近路段出发,沿**街、**路、***路、**大道前往**镇**村,行驶至狮城镇****门口路段与肖某某驾驶的陕******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叶某甲驾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2mg/100ml。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叶某甲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赔偿肖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告知书、鉴定委托书、查询打印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叶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叶某乙、陈某某、叶某丙、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0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秀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周宁县**镇**村**路**号,联系方式:1867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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