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86********,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住所地为福建省长泰县**镇**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3时04分左右,被告人叶某甲饮酒后联系代驾司机驾驶其闽******号小型客车回到长泰县岩溪镇锦昌路270-10号外路段停车位,后其看到叶某乙停放在其相邻车位的叶某丙的闽******号轻型厢式货车,想到此前其家与叶某丙家发生的不愉快,便开车碰撞该货车,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甲回家。后叶某乙经过发现事故并报警,叶某甲在其家中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被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叶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3.7mg/100ml。
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叶某甲与货车司机叶某乙已达成损害赔偿调解书并赔偿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叶某丙的陈述;4.证人叶某丁、叶某乙、林某某、叶某戊的证言;5.长泰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6.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7.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东鹏
2020年10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叶某甲(1345969****)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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