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0770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81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吸毒,于2018年8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20年6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6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某甲在其位于瑞安市**街道**村**巷**号的家中三楼房间内,容留并伙同李某甲、宋某某、张某某等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叶某甲于2020年6月9日在瑞安市**街道**村**佳园**号“**门业”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丙、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敏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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