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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容留卖淫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琼海市******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6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5日、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于2018年7月7日向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位于琼海市******酒店五楼开设休闲按摩会所,用于向他人提供性服务。该休闲按摩会所由“小某某”(身份未查清)负责会所日常管理,莫某某(在逃)负责招聘及招揽客人。莫某某又招聘了向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待客人,并于2018年8月1日正式营业。2018年8月2日21时30分许,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在对琼海市******酒店五楼休闲按摩会所进行检查时,查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卖淫人员高某某、何某某、刘某甲、吴某某、刘某乙。

被告人叶某甲于2018年8月14日到琼海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吴某某、高某某、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陈某某、涂某某、覃某某、颜某某、彭某某、叶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向他人租赁场地后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秀琴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867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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