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叶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建筑材料厂,户籍所在地家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3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叶某乙与黄山市屯溪区**镇**村村委会达成协议,承包了机场扩建安置区土方平整工程,后**村村委会已将工程款支付给了叶某乙。后来,叶某乙将运来的剩余土方堆放在**村委会后面空置的宅基地上。2016年,**村委会将叶家堆放土方的宅基地中的一个宅基地卖于汪某某用于建房。但叶某乙一家要求**村委会要支付土方钱后才能将土方清走。为了能让汪某某户早日建房,**村委会开会研究决定请人将宅基地上的土方清理走。
2017年9月6日上午,**村委会安排挖掘机清运汪某某宅基地上的土方,叶某乙的姐姐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的父亲叶某丙等人赶至现场阻拦挖机施工,向**村委会提出将土方的钱支付给叶家、给叶家分配宅基地的要求。因为叶某甲、叶某丙等人的阻拦,导致当日挖掘机无法施工,之后土方一直未被清理走,直至2019年3月份,叶家才同意村委会清理走该宅基地上的土方。
2.2016年,因建设迎翠路的需要,**镇**村委会配合**政府征收茶山7字形土地,**村委会经过农户指认土地并量地后将青苗费补偿给陈某某家。后叶家在明知**村委会已经支付该地块青苗费给陈某某家的情况下,叶某甲、叶某丙声称茶山7字形土地青苗补偿费应归叶家所有,在该土地被征收后,叶某丙还在该土地上种植了油菜、豌豆等农作物,并向**村委会索要青苗费。
2018年3月20日左右,迎翠路施工到叶家鱼塘处,叶某甲、叶某丙利用修建迎翠路需占用叶家鱼塘一角的机会,在挖机施工时,站在挖机前阻拦施工,要求政府对鱼塘进行征收,并要求**村委会将茶山7字形土地青苗费补偿给叶家,否则不让挖机施工,导致当日挖机无法在迎翠路该地块施工。之后,**镇政府会同**村委会对叶家鱼塘进行了丈量,同意对叶家鱼塘进行征收补偿。
2018年4月20日,施工方组织施工,挖机进场作业,叶某甲、叶某丙又以未拿到鱼塘征收补偿款为由再次阻拦施工,并要求**村委会将茶山7字形土地青苗费补偿给叶家。由于二人的阻拦,施工方又被迫停止施工。2018年6月份,政府将补偿款付给叶家后,迎翠路鱼塘附近施工才得以正常进行。
3.2018年11月,迎翠路修建至迎宾大道附近,经过叶家**建筑材料厂处。2018年11月15日,道路施工队正在该地块施工,叶某甲到现场站在挖机前面,阻拦挖机施工,要求政府补偿其2010年征地协议上约定的违约金、迎翠路占用土地上附属物的费用、茶山上7字形土地青苗费,否则不让施工队继续施工。由于叶某甲的拦截阻止,导致道路施工队在该地块施工停滞。
2018年11月25日,为了推进工程进度,**镇政府牵头再次组织施工,叶某甲、叶某丙到现场站在挖机前面阻拦施工,叶某丙手持锄头站在挖掘机前,威胁阻拦施工,叶某甲站在挖掘机履带上阻止挖机驾驶员施工。他们要求政府补偿其2010年征地协议上约定的违约金、迎翠路占用土地上附属物的费用、茶山上7字形土地青苗费,否则不让施工队继续施工。由于二人的拦截、阻止,导致道路施工队在该地块施工再次停滞。
2019年1月,**镇政府补偿了叶家迎翠路占用土地上附属物的费用后,迎翠路的施工才得以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会议记录、补偿协议、迎翠路道路工程施工合同、收据、停工申请、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汪某某、丁某甲、王某某、查某某、洪某某、丁某乙 、叶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黄山辉煌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土石方测量报告、土地面积测量报告、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
6.阻拦施工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多次拦截阻止屯溪区重点工程迎翠路施工,导致该工程工期延误并造成经济损失,叶某甲拦截阻止汪某某宅基地上土方清运工作,导致汪某某一直无法正常建房,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产,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佳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
2.公安卷四册。
3.检察卷一册。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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