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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5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6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甲的朋友“阿三”(另案处理)让叶某甲帮忙拦截一辆货车。同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甲、赵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P****7的大货车行至南宁市江南区**收费站出口时,被李某乙(已判决)、“阿伟”、“阿标”、“宝哥”、“车轮”、“四爷”、“小七”、“小顺”、“阿猛”(后八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拦截及打砸,叶某甲赶到**收费站出口后持钢管与李某乙等人一起围堵、拦截该货车,直至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处置才逃离。经鉴定,涉案大货车损坏维修费用为人民币6217元。2018年7月15日,叶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病历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甲、赵某乙的陈述;

4.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7.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手机拍摄视频、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春华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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