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梧田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叶问”,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8年5月21日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以来,吴某某(已被判刑)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锦园**组一出租房内、南村山上坟地边、南白象街道山上坟地及**二中菜场**路**号附近的出租房等地开设赌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取头薪渔利。胡某某、马某某(均已被判刑)在赌场内负责抽取头薪,充当“理手”,且胡某某参与发放望风人员工资等。被告人叶某甲及李某某、倪某某、付某某、叶某乙、方某某(均已被判刑)、程某甲、包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参与为赌场望风等。期间,该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程某乙、查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范某某、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及同案犯吴某某、胡某某、邓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倪某某、付某某、程某甲、叶某乙、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0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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