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叶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现住双滦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6日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叶某甲在承德市双滦区**家属区**楼一楼设置一台捕鱼游戏机共8个机位和6台金百万游戏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共收取赌资229136元。经鉴定,该游戏厅一台捕鱼游戏机的八个机位,六台金百万游戏机均具有上分、扣分、退分、加分银屏计分等赌博功能,为赌博机。经现场勘查该赌博游戏厅距双滦区第二小学直线距离76(±3)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回执及缴款书、扣押叶某甲人民币五万元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王某甲、王某乙、舒某某、耿某某、崔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叶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叶某甲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承德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在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招揽人员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叶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叶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淑华
检察官助理:许铭鑫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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