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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号。2008年7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16日间,被告人叶某甲在三门县健跳镇毛叶村家中,为“打罗送”、“拔两张”赌博人员提供场地、扑克牌,从中抽头,共计非法获利一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庚、陈某甲、陈某乙、牟某某、张某甲、叶某辛、张某乙、叶某壬、项某某、叶某癸、叶某子的证言,归案经过;

3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4行政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一万元左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季馗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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