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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1918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后转投给上家获取返点,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叶某甲接受叶某乙投注金额83万余元,接受郑某甲投注金额10万余元,接受蔡某某投注金额8万余元,接受叶某丙投注金额3万余元。现被告人叶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叶某甲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甲、蔡某某、叶某丙、叶某乙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叶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郑财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叁册、随案移送讯问笔录壹份、现金缴款单壹张(8000元)。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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