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76号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机机”,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1********,汉族,务工,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楼镇**村**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以徐某甲(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等地开设大浪淘沙酒店、名剑休闲会所、极点动漫游艺厅、风云动漫游艺厅等,在上述酒店、游艺厅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组织妇女在上述酒店、会所以及椒江耀达大酒店等地进行卖淫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台州市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且内部层次分明,分工明确。以上各场所均以徐某甲为具体经营者,由各出资人共同出资,共享非法收益分成;由吴某某(已判决)负责管理各场所的财务及其他事务。在组织卖淫业务中,聘请卖淫女领班,与卖淫女领班约定卖淫所得利益分成,并由卖淫女领班招募卖淫女,通过制定卖淫价格、培训卖淫服务、统一卖淫流程、收取押金、设置考勤制度等方式管理、控制卖淫活动;在开设赌场业务中,通过设置暗房,摆放赌博机,招揽赌博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0年以来,徐某甲等人在大浪酒店三楼、五楼、十二楼等处设置暗房,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先后安排叶某乙、刘某某、龙某某(均已判)等人经营管理该赌博机房,并安排人员给赌客兑换筹码、上下分、收银等工作。被告人叶某甲于2011年4、5月份至2012年1月期间在大浪游戏机房工作,负责给赌客上下分等,期间大浪游戏厅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50万元以上。被告人叶某甲个人获利约人民币1.4万元。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叶某甲到温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金日记账、娱乐挂账明细、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徐某乙、罗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徐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参与到以徐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明知徐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予以协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敏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