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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故意伤害案)_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农民,住白沙县****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5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和叶某乙(另案处理)骑车途经********号小卖部 ,看见曾经与其发生多次矛盾的被害人陆某某在此处与他人玩桌球,便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陆某某的右肩,随后双方发生撕扯,扭打在一起,叶某乙看见后便从桌球旁拿了一根球杆上前帮忙,用球杆击打陆某某手臂,陆某某被打后松手与叶某甲分开,随后在旁边捡起一根桌球杆朝叶某甲挥动,不让叶某甲靠近,但球杆被叶某甲抢走,陆某某便想跑走,这时,叶某乙又拿起一根球杆想打陆某某,但球杆打在了旁边的钢管上导致断裂。陆某某见状便往**队方向跑走,后叶某甲、叶某乙也逃离现场。经鉴定,陆某某的右肩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左足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叶某甲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叶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陆某某医疗费用人民币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关于叶某甲社会调查情况说明、关于未能提取到作案工具的有关情况说明、收条;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书  记  员 谭瑶瑶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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