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6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和住址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在永春县**镇**村其家中房间内,因房屋纠纷与被害人叶某丁发生口角。在纠纷过程中,被告人叶某甲持木板块朝叶某丁的头部挥打多下,致叶某丁头部受伤流血。经永春县公安局鉴定:叶某丁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叶某甲在永春县达埔镇被抓获。后被扣押木板块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板块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叶某乙、叶某丙、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叶某丁陈述;
5.被告人叶某甲供述和辩解;
6.伤情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庆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作案工具木板块现暂扣于永春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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