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736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镇**村**号。曾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2日被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同年6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因其女儿叶某乙被被害人潘某甲伤害,而到瑞安市**街道**村**路**号3楼前间找被害人潘某甲理论,双方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推搡,过程中,被告人叶某甲拿起房间内桌上的水果刀捅伤被害人潘某甲的腹部。经鉴定,被害人潘某甲的主要损伤为腹部穿透伤致网膜及横结肠系膜损伤,腹腔未见积血、腹腔内脏器未见损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叶某甲向被害人潘某甲家属潘某乙、叶某丙赔付潘某甲的医疗费120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叶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司法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体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桂芳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在处所:瑞安市**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21601****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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