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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10月30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上午6时许,叶某甲因对其叔叔叶某乙不满,又觉得奶奶赖某某偏心叶某乙,叫赖某某拿钱用赖某某又不给,就到叶某乙家把茶几、电视、油烟机等财物砸坏。

叶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龙南市发改委价格认定办公室认定,被毁坏的东西价格为6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证言;4、被害人叶某乙陈述;5、被告人叶某甲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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