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住吉水县**镇***村****组**号。2015年2月26日,叶某甲因寻衅滋事被吉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释放后由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叶某甲见本村(吉水县**镇***村)“**”山场有树,萌生砍伐林木出售牟利的非法占有之念。叶某甲明知山场林木属***村委会所有,未取得村委会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上山砍伐。叶某甲和蔡某某约定,砍伐的木材由蔡某某以230元/吨的价格收购,叶某甲支付30元/吨的上车民工力资费。2020年4月1日至14日期间,叶某甲持油锯、柴刀陆续上山砍伐百余株地径8-26厘米的阔叶树,锯成长1-4米不等的原木,堆放在山道两边。4月15日9时许,蔡某某开农用车带两名民工来到山场,叶某甲与两名民工将堆放在山道两边的原木搬至农用车上。11时许,几人未来得及搬完,被村干部叶某乙等人发现,蔡某某等人便将木材卸下。经现场检尺,叶某甲堆放在山道两边的原木340根,材积8.0282立方米,立木蓄积13.3561立方米。此外,还有少部分砍伐的木材遗留在山上。经井冈山发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甲在“**”山场采伐林木的树种为阔叶树,立木蓄积17.3448立方米,材积10.41立方米。采伐面积11亩,采伐林地类型为省级公益林林地。
2020年6月27日,叶某甲取得***村委会的谅解。2020年7月14日,叶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吉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第一次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17.344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叶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乐夫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