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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一出租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多次到连平县上坪镇、内莞镇盗窃家鸡并销赃获利。经价格认定,被盗家鸡价值人民币11894元。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3日19时度,被告人叶某甲骑男装摩托从连平县城其居住的出租屋出发,窜至连平县上坪镇中村牛角窝一果园鸡舍,用鸡笼、蛇皮袋将事主唐某某散养的16只老母鸡偷走,经价格认定,被盗家鸡价值人民币1440元。

2.2020年4月17日20时度,被告人叶某甲骑男装摩托从连平县城其居住的出租屋出发,窜至连平县上坪镇中村村塘窝一果园鸡舍,用鸡笼、蛇皮袋将事主谢某甲散养的11只母鸡偷走,经价格认定,被盗家鸡价值人民币1248元。

3.2020年5月2日20时度,被告人叶某甲骑男装摩托从连平县城其居住的出租屋出发,窜至连平县上坪镇中村村水尾屋一果园,用鸡笼、蛇皮袋将事主谢某乙散养的27只母鸡偷走,之后又窜到该屋另一果园以同样的方法将事主赖某某散养的12只母鸡偷走。经价格认定,被盗家鸡价值人民币4360元。

4.2020年5月23日20时度,被告人叶某甲骑男装摩托从连平县城其居住的出租屋出发,窜至连平县上坪镇中村松山一果园,用鸡笼、蛇皮袋将事主谢某丙散养的12只母鸡、3只公鸡偷走。经价格认定,被盗家鸡价值人民币1344元。

5.2020年7月20日23时度,被告人叶某甲骑男装摩托从连平县城其居住的出租屋出发,窜至连平县内莞镇莞中村岭排屋一鸡舍,用鸡笼、蛇皮袋将事主周某甲散养的15只母鸡偷走,之后又窜到不远处另一老屋鸡舍将事主周某乙散养的4只母鸡、一只公鸡偷走。经价格认定,被盗家鸡价值人民币1662元。

6.2020年7月22日20时度,被告人叶某甲骑男装摩托从连平县城其居住的出租屋出发,窜至连平县上坪镇中村村茶头背一果园鸡舍,用鸡笼、蛇皮袋将事主魏某某散养的16只母鸡偷走,23日凌晨1时许回到连平县城**公司背后临时放置鸡的出租房门口时被连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警察大队民警抓获。经价格认定,被盗家鸡价值人民币1840元。被盗16只家鸡(死亡7只)被当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叶某甲持有的鹏城牌男装摩托车1部、摩托车钥匙8个、鸡16只(老母鸡,其中已死亡7只)、头盔2顶、摩托车雨衣2件、工作服1件、铁锤1把、胶钳1把、小电筒1把、剪刀1把、手锯1把、手机1部;

2.价格认定结论书、连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视侦情报研判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魏某某、叶某乙、叶某丙、谢某甲、谢某乙、赖某某、唐某某、谢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7.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通信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叶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叶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惠琼

检察官助理:黄舒苗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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