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叶某甲,女,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后,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 、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在本区博里镇、车桥镇等地实施盗窃作案两起,窃得手机两部,经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38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叶某甲到被害人颜某某经营的**镇**手机卖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放置在吧台上的一部OPP0手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叶某甲到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镇**手机大卖场,从被害人处购买一部vivo手机,谎称没带钱,打电话让人送钱过来,后趁人不备,携新手机离开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87元。
被告人叶某甲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叶某甲的户籍信息、被害人提供的手机截屏图片等书证;
2.证人叶某乙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叶某甲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加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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