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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8〕375号

被告人叶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现住新化县**经济开发区**楼,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8月2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害人叶某乙平时关系甚好,在日常交往中,叶某甲了解到叶某乙习惯将自己用陈某某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储蓄卡(62284817094********)密码设置成“431437”。2017年11月,叶某甲借住在叶某乙家,因当时叶某甲经济拮据,便萌生了盗窃叶某乙储蓄卡上存款的想法。同月19日,被告人叶某甲趁叶某乙在家照顾小孩之机,偷偷从叶某乙的背包内盗走该储蓄卡,并于当日在冷水江市海弘波月家园门口附近的建行网点ATM机上分三次(每次5000元)支取了1.5万元,随后,叶某甲回到叶某乙家中,将储蓄卡放回原处。2017年11月20日上午,叶某甲使用同样的手段,在工商银行冷水江市环城北路自助银行ATM机上分5次支取了该张农业银行储蓄卡的1.8万元,后将储蓄卡放回叶某乙的背包内。2017年11月21日,叶某甲和叶某乙来到长沙,入住酒店后,叶某甲再次趁叶某乙洗澡的间隙,偷偷从叶某乙的包里盗走该农业储蓄卡并于次日凌晨3时许,在长沙市一建设银行ATM机上分3次支取了1.2万元,取完钱返回酒店后,叶某甲偷偷将储蓄卡放回叶某乙背包。2017年11月26日,叶某甲在叶某乙家中时,趁叶某乙不注意,又从其背包内偷偷盗走该张农业银行储蓄卡,并于当日16时许,在冷水江市海弘波月家园门口附近的建设银行网点ATM机上分4次支取了2万元,后将储蓄卡放回原处。2017年11月28日13时许,叶某甲使用同样的手段,在工商银行冷水江市环城北路自助银行ATM机上分3次支取了该张农业储蓄卡内的10800元。

2017年12月1日,被害人叶某乙收到朋友的转账记录后,发现其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上的75896元被盗,欲打电话报警,在一旁的被告人叶某甲害怕,遂向叶某乙承认自己盗窃其银行卡的事实,并承诺自己会尽快偿还该笔金额。后叶某乙与叶某甲多次在微信上就偿还该笔款项进行谈判未果,同年12月16日,叶某乙向冷水江市公安局报案,民警于2018年8月29日,在新化县**开发区将叶某甲抓获,到案后,叶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叶某甲的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叶某乙家属杨某某8.2万元,杨某某出具对叶某甲的谅解书。

综上所述,被告人叶某甲共实施盗窃5次,盗窃金额758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入所体检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取款视频截图、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戴旭斌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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