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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盗窃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1********,汉族,大学本科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道**苑**室。2013年8月13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11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叶某甲为凑得赌博资金,将其名下一辆车牌号为浙JZ****凯迪拉克牌越野车以人民币60000元价格质押给被害人叶某丙,叶某丙另外以个人名义再借给叶某甲人民币30000元,并分别签署60000元和30000元两张借条。后被告人叶某甲用备用钥匙将该质押车辆偷走,并将该车以80000元质押给蔡某某,上述款项被叶某甲用于赌博。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叶某丙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登记保存清单、车辆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复印件、转账记录、借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叶某丙的陈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有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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