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叶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叶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因患有帕金森病多年致自己无经济收入、生活拮据,遂产生通过“搞点钱贴补药费”的念头,将作案的地点选择自家附近长期无人居住的叶某乙家。
2020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叶某甲在潜山市**镇**村安置点家中服用多巴丝药控制住帕金森病情后,携带家里的一把菜刀及哥哥叶某丙家屋外放置的一个木梯,独自一人从家中出发步行至叶某乙家住宅。被告人叶某甲将木梯搭靠在该住宅二楼阳台窗户上,携带菜刀攀爬至二楼阳台准备用菜刀将窗户别开,发现可以轻松推开窗户后,被告人叶某甲将菜刀丢弃在叶某乙住宅前的洗衣池附近,然后爬窗户进入该户二楼的房间。被告人叶某甲将房间灯打开翻找财物未果,便将二楼卧室衣柜里叶某乙的几件衣服取出准备带走。当日凌晨零时三十分许,村民叶某丁发现叶某乙家异常,喊来叶某乙的堂弟叶某戊打开叶某乙家大门进屋查看,在三楼的阁楼里将躲藏在此处的被告人叶某甲抓获,随后被告人叶某甲被其家人领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一把;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叶某丁等人证言;
4.被害人叶某乙陈述;
5.被告人叶某甲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汉杰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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