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蒙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6月15日被蒙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甲来到蒙山县文圩镇木护村叶屋组12号叶某乙家,用一根竹子从窗户伸进房间内将一个放在床上的女式挎包偷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300元。后叶某乙找到叶某甲,叶某甲将被盗挎包和全部现金还给叶某乙。
2、2020年4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甲来到蒙山县文圩镇木护村委附近廖某某的开顺粮油店,用手打开窗户并扯开窗户的铁枝条,从窗户钻进粮油店内,将店内的数包香烟、数瓶红牛饮料、一瓶花生油,现金人民币400元偷走。后廖某某通过他人找到叶某甲,叶某甲将全部香烟、红牛饮料、花生油和全部现金还给廖某某。经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红牛饮料、花生油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42元。
3、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甲来到蒙山县文圩镇木护村来庙四组19号张某某经营的店后门,用脚踢开门后进入店内,将店内的数包香烟和现金人民币370元偷走。后张某某通过他人找到叶某甲,叶某甲将全部香烟和全部现金还给张某某。经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19元。
综上,被告人叶某甲盗窃的现金和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031元。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叶某甲脑器质性(外伤)痴呆(轻度);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叶某甲现监视居住于蒙山县**镇**村**组**号。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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