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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等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预备党员,捕前任济南市长清区**办事处**村村委会主任,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贰佰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暂住山东省威海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4年12月,被害人唐某甲通过被害人唐某乙、被告人叶某乙向被告人叶某甲借款15万元,唐某甲向叶某甲支付部分利息后,余款无力偿还。为催收借款,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告人叶某乙、杨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晚至11月27日上午,先后在济南市长清区咏荷快捷酒店、五峰路南头一宾馆内拘禁唐某甲,限制唐某甲的人身自由,直至11月27日上午唐某甲逃脱。

二、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

因被害人唐某甲无法偿还叶某甲借款,被告人叶某甲遂向担保人唐某乙催要欠款。2016年1月,为迫使被害人唐某乙还钱,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杨某某等人多次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采用在唐某乙家中滞留至深夜、做饭吃饭、躺在唐某乙家人床上等方式持续进行滋扰,扰乱了唐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期间,唐某乙及其家人要求叶某甲等人离开,叶某甲等人拒不离开,唐某乙、徐某某夫妇无奈之下搬至别处居住。后叶某甲在未取得唐某乙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到唐某乙家中居住三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乙、叶某甲、杨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乙、叶某甲、杨某某、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具有主犯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叶某乙、杨某某、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从犯的法定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杨某某犯数罪,应当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华雷

检察官助理:牛春阳

2020年129

附:

    1.被告人叶某乙、叶某甲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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