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巷**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东方**号楼**室**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在大田县**镇**村货运站474涵洞工地(以下简称“小湖工地”)打工。同年8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共同商量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小湖工地的钢筋盗走。后三人将小湖工地的950公斤钢筋搬到闽******皮卡车上,由叶某甲开车载至大田县均溪镇温镇村部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以人民币1790元的价格卖给温某乙和温某甲。叶某甲分得人民币730元,叶某乙、陈某甲各分得人民币530元。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朱某某被盗的螺纹钢制品价格为人民币3876元。
二、叶某甲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叶某甲与叶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到小湖工地盗窃钢筋卖钱。次日凌晨1时许,叶某甲与叶某某到小湖工地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该处的504.5公斤钢筋搬到闽******皮卡车上,由叶某甲开车载至大田县均溪镇温镇村部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以人民币820元的价格卖给温某乙和温某甲。叶某甲分得人民币620元,叶某某分得人民币200元。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某被盗的螺纹钢制品价格为人民币2007.91元。
2019年12月18日、12月26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和陈某甲先后自动向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吴某某人民币3876元、2008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截图、建材销售单,工程设计图,样品螺纹钢筋、发还清单、福建三钢称量统计报表、进厂废钢铁检验报告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温某甲、温某乙、陈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朱某某陈述;4.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关于螺纹钢制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883.91元、3876元、3876元,数额均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小东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巷**号;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东方**号楼**室。
2.随案移送卷宗4册、量刑建议书7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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