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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8〕167号

被告人叶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4********,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起诉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为了赚取钱财,于2017年6月开始在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自家一楼设置前台、二楼设置三个小房间,购置席梦思床和桌子等物品开设按摩店组织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并安排卖淫女在三楼食宿,营业时间为每天12时至23时许。丁某甲(中文名李某甲)、黄某甲(中文名张某甲)、黄某乙(中文名张某乙)、阮某甲(中文名张某丙)分别于2017年6月、11月从**偷渡到中国境内并经“某某”介绍来到叶某甲的按摩店在叶某甲的组织下实施卖淫活动。为了逃避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草拟了主要内容为卖淫女实施违法行为与之无关的说明书让卖淫女抄写并签字按手印确认。

按摩店营业期间由被告人叶某甲及上述四名卖淫女在按摩店的一楼处等待嫖客,待嫖客进入后,一般由叶某甲上前与嫖客进行介绍,嫖客选定卖淫女后,叶某甲或者卖淫女与嫖客进一步商定价格,然后卖淫女带领嫖客去到二楼的房间进行性交易。叶某甲组织卖淫女卖淫性交一次的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至150元不等,嫖客交付的嫖资交由被告人叶某甲进行登记保管,抽取20元至50元不等的提成后再分配给卖淫女。

2018年3月6日20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来到遂溪县**镇**路**号叶某甲家中实施检查,发现丁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梁某甲、邓某甲、程某甲正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遂将被告人叶某甲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账本两本、一次性避孕套(心上人牌)270个、协议说明书4份、人民币630元,OPPOR9S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周某甲、程某甲、梁某甲、邓某甲、丁某甲(中文名李某甲)、黄某甲(中文名张某甲)、黄某乙(中文名张某乙)、阮某甲(中文名张某丙)的证言;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8、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据材料;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多名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 冰

2018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叶某甲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陆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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