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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叶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0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北路**号**栋**单元**房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7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919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于1977年11月开始在广东省**市**发展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8月,被告人叶某甲在**市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995年,被告人叶某甲通过伪造身份证明的方法取得珠海市民“叶某乙”的身份,之后,其以“叶某乙”的虚假身份在珠海入户;1996年1月,其以“叶某乙”的虚假身份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珠海**公司务工并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8月,以“叶某乙”的名义在珠海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于次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珠海市社保中心提供的材料显示:2011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叶某甲以“叶某乙”的名义在珠海骗领养老保险待遇127769.08元人民币,骗领医疗保险待遇37389.22元人民币,两项共计165158.30元人民币。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叶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万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书证、物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隐瞒其真实身份的方法,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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