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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3225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甘肃省**和**镇**村**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至3月24日,被告人叶某甲在明知自身无办理贷款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某某某办理银行贷款,并以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对方人民币共计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叶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微信转账记录****,2020年3月19日微信转****, 2020年3月24日微信转****。

2.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及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上述事实。

3.户籍信息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叶某甲身份信息及到案情况。

4.被告人叶某甲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波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在上海市**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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