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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诈骗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55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和平县**镇**路**村**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208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1029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叶某甲加入一些微信群宣传称其从事灯饰生产、销售行业,主动添加群内好友推销灯饰,并经常在朋友圈发布灯饰照片、销售单据等营造假象。201912月份,被告人叶某甲添加的微信用户叶某乙推荐其朋友黄某某、吴某某夫妇向叶某甲购买灯饰,用于新房装修。叶某乙、黄某某先后通过微信、电话与叶某甲沟通,确定了购买灯饰的款式、数量、价格之后,黄某某的妻子吴某某便于20191216日将人民币一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人叶某甲的账户中。被告人叶某甲收到吴某某转账的一万元后,并未将该笔款项用于购买灯饰,而是当天将其中的九千元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余款一千元用于其它消费。次日,被告人叶某甲联系被害人黄某某,称黄某某所订的客厅大灯因为缺货需要更换款式,后黄某某确定了更换其他款式的大灯,叶某甲称更换后价格高出原订的款式,应补差价九千元。1218日,黄某某妻子吴某某将九千元转账给被告人叶某甲,叶某甲收到该笔款项后并未用于购买灯饰,而是用于自己消费。此后,被告人叶某甲一直未将黄某某订购的灯饰发货给黄某某,并以厂家缺货、厂家拖延退款等理由推脱,直至20206月,被害人吴某某到和平县公安局报案,叶某甲仍未将所骗取的19000元退还给被害人。

20205月,被告人叶某甲添加的微信用户谭某某因需要购买灯饰,在微信联系叶某甲,与叶某甲谈好了购买灯饰的款式、价格、数量,便将货款26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叶某甲。被告人叶某甲收到该笔货款后,仅购买了两只阳台灯、一只房间灯寄给谭某某提供的地址,其余灯饰均未发货给谭某某,并虚构了快递延误、丢失的假象。按双方的价格,叶某甲发给谭某某的阳台灯单价75元,两只共150元;房间灯一只单价95元。经谭某某多次催还,叶某甲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退还未发货的余款23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手机一部;

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截图;

三、电子数据:微信用户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四、证人叶某乙证言;

五、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六、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虚构从事灯饰销售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收取被害人交付的货款后不发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20201126

附: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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