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将本案退回霍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在没有口罩和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和额温枪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向其购买,骗取货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0日至14日,叶某甲以代购口罩为由诈骗张某甲82300元,在张某甲多次催要后退还78580元。
2.2020年2月17日,叶某甲以代购口罩、额温枪为由诈骗康某甲52540元,后在康某甲多次催要后退还19740元。
3.2020年2月18日,叶某甲以代购口罩为由诈骗朱某甲30000元。
4.2020年2月19日,叶某甲以代购口罩为由诈骗王某甲26000元。
5.2020年2月20日,叶某甲以代购口罩为由诈骗吴某甲173680元。
另查明,叶某甲系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甲、康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庆正
检察官助理:邢 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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