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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诈骗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596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叶某甲为归还债务,虚构其已和某企业负责人方某某谈好一笔货物生意,骗取被害人孙某甲的信任,后以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孙某甲借款,并承诺事后给予人民币2万元好处费,从被害人孙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4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已退赔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方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甲现住原处(联系电话 15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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