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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诈骗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街**号**号,现住**镇**道**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2月1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晚,叶某甲向叶某乙谎称自已有购买测温仪器“额温枪”的渠道,并将其朋友圈上的“额温枪”图片及相关证书通过微信发给叶某乙,叶某乙信以为真,分别于当晚11时左右和次日凌晨2时许分两次将7272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了叶某甲用于购买“额温枪”。叶某甲收到钱后均用于网络赌博。叶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叶某乙的经济损失7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归案情况说明、相关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叶某乙陈述;3、被告人叶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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