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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242号

被告人叶某甲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叶某甲对被害人姚某某谎称自己叫“叶某乙”,虚构其有个哥哥“叶某丙”离婚带着一个孩子“叶某丁”,并一人使用三个微信号分别冒充其哥哥“叶某丙”,“叶某丙”的孩子“叶某丁”,“叶某丙”的母亲“张某某”,通过“叶某丙”与被害人姚某某谈恋爱的方式欺骗被害人,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74698元,骗取被害人送的衣服、手表、首饰等物品一批。经鉴定,涉案诈骗得来的物品共计403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手表、首饰等物品;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6月19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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