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胡某某、徐某某、仲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叶莉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4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叶某甲隐瞒其实际已婚、虚构系单身的事实,分别与被害人徐某某、仲某某、胡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以此获取信任,在恋爱期间,多次以被人逼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骗取各被害人钱财共计35.24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叶某甲隐瞒其实际已婚、虚构系单身的事实,与被害人徐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以此获取信任,在恋爱期间以被人逼债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1万元;
2.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叶某甲隐瞒其实际已婚、虚构系单身的事实,与被害人仲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以此获取信任,在恋爱期间以被人逼债、需要周转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仲某某人民币27.05万元;
3.2019年2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叶某甲隐瞒其实际已婚、虚构系单身的事实,与被害人胡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以此获取信任,在恋爱期间以被人逼债、需要周转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7.0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已代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叶某乙、叶某丙、庄某某、叶某丁等人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徐某某、仲某某陈述;
4.被告人叶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涛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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