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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叶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坣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被告人叶某甲通过百合网注册会员,主动联系到被害人黄某某,利用虚假姓名和被害人交往,称自己条件比较好,获取对方的信任。之后叶某甲以开鞋厂为由,让被害人送发财树,并冒充礼仪公司发了一个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给被害人,被害人将10000元打到其提供的账户上后,便不再同被害人联系。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龙湖大道**小区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叶某甲的手机两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章某某、王某乙、叶某乙、叶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凯玲

2020年35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被告人两部手机暂扣于坣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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