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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诈骗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叶文清,曾用名叶文强,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住**镇**村****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1112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漳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文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叶文清在漳浦县多次诈骗陈某某、林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57950元,并将诈骗所得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陈某某的事实

1.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叶文清在漳浦县**镇**村陈某某经营的农药化肥店内,谎称其所属福建**有限公司(下同)有开展冬储优惠活动,骗取陈某某预付“百泰”牌农药货款人民币56000元。

2. 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叶文清在漳浦县**镇**村陈某某经营的农药化肥店内,谎称其所属公司有开展冬储优惠活动,骗取陈某某预付“百泰”牌农药货款人民币92000元。

3. 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文清在漳浦县**镇**村陈某某经营的农药化肥店内,谎称其所属公司有开展冬储优惠活动,骗取陈某某预付“凯润”牌农药货款人民币16700元。

二、诈骗林某某的事实

1.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叶文清在漳浦县**镇**村林某某经营的**农技咨询部内,谎称其所属公司有开展冬储优惠活动,骗取林某某预付“百泰”牌农药货款人民币51500元。

2. 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叶文清在漳浦县**镇**村林某某经营的**农技咨询部内,谎称其所属公司有开展冬储优惠活动,骗取林某某预付“凯润”牌农药货款人民币4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文清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文清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文清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家彦

检察员:刘恋钦

2019年1225

附:

    1.被告人叶文清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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