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1992年因流氓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4年1月因病保外就医;1995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残刑一年四个月零二十五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10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因进行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月2日收到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叶某甲的羁押期限继续计算,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蔡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5日21时许,吸毒人员程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叶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微信转账给叶某甲人民币700元,后程某某至本市雨山区**村**栋**号叶某甲家门口,被告人叶某甲将用自封袋包装的约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程某某。
2.2019年4月19日凌晨,吸毒人员程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叶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给叶某甲人民币3000元,后程某某至本市雨山区二村附近的长庆饭店,被告人叶某甲将用自封袋包装的约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程某某。
3.2019年10月14日中午,吸毒人员卜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叶某甲约定购买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卜某某按约至本市雨山区**村**栋楼下,被告人叶某甲将用自封袋包装的一小包毒品疑似物贩卖给卜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重约0.31克。民警随即对叶某甲一人居住的雨山区**村**栋**号进行搜查,从其房间内搜查出18包毒品疑似物及一小块毒品疑似物重约7.08克。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叶某甲被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叶某甲门诊就诊记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强制医疗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单、户籍材料、吸毒人员信息详情、移送案件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检定证书、情况说明、安徽省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张某某、赵某某、徐某某、陶某某、卜某某、许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函;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0.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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