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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非法侵入住宅)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患****不予羁押,同日由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甲酒后到叶某乙家欲向叶某乙讨欠款,在电话中与叶某乙之妻陈某某发生争执,即用拳击打叶某乙家铁门,并强行拉开已上锁的铁门进入客厅,掀翻茶桌,摔坏塑料椅及墙上挂着的电视机,用脚踢破橱柜面板,用花盆砸破铁门玻璃。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认定,叶某乙家中被损财物价值计人民币2222元。

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与被害人已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丙、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叶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损毁财物,其行为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严辉

检察员:黄敏惠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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