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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17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8********,初中文化程度,汉族,原合肥**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村**村民组**号,住庐江县****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庐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郑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3月2日至同年4月2日、2020年5月13日至同年6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17日至同年3月2日、2020年5月3日至同年5月17日)。被告人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叶某甲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以10‰至30‰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且到期还本付息,先后向王某某、徐某某、叶某乙、叶某丙、胡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共32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84.69万元。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30‰,先后向孙某某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115.8万元。

2、2016年12月,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先后向胡某某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2.852万元。

3、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先后向叶某乙借款23万元,支付利息1.8万元。

4、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先后向张某某借款13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

5、2017年,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向叶某丙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2.4万。 

6、2017年,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先后向沈某某借款47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

7、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先后向叶某丁借款26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

8、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先后向叶某某借款32万元,支付利息5.8万元。

9、2017年2月,被告人叶某某承诺月利率15‰,先后向叶某戊借款45万元,支付利息7.2万元。 

10、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先后向叶某已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3.6万元。

11、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先后向陈某某借款10万元。

12、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向曾某某借款8万元,支付利息1.92万元。

13、2017年6月,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向张某某借款6万元,后归还2万元,支付利息1.44万元。

14、2017年6月15日至11月21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先后向章某某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6.2万元。

15、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2.6万元。

16、2017年7月至2018年,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先后向叶某庚借款57万元,支付利息6.8万。

17、2018年,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先后向叶某辛借款18.6万元。

18、2018年,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先后向徐某某借款50万元。

19、2018年1月,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通过其子徐某某向程某某借款23万元,支付利息5.52万元。

20、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先后向沈某某借款85.45万元,支付利息11.25万元。

21、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向叶某壬借款30万元。

22、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2月3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至30‰,向方某某借款133万元,支付利息21.5万元。

23、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向赵某某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0.45万元。

24、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0.675万元。

25、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至30‰,向朱某某借款11.64万元,后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2.59万元。

26、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向李某某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1.1万元。

27、2018年5月6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向张某某借款6万元,支付利息0.54万元。

28、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向高某某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0.4万元。

29、2018年5月25日至31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20‰,向奚某某借款30万元。

30、2018年10月5日至10月10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30‰,先后向秦某某借款30万元。

31、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5‰,向叶某某儿媳董某某借款60万元。

32、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叶某甲承诺月利率10‰,向赵某某借款10万元。

被告人叶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借据、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银行交易明细、民事起诉状、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及情况说明;2.王某某、徐某某、叶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叶某甲两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其国

检察官助理:周丽萍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卷宗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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