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7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的父亲生前收藏了一支鸟铳,去世后该鸟铳一直由叶某甲保管。叶某甲平常通过加硝放空枪的方式保养鸟铳。2019年12月9日,槎溪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叶某甲家屋后查获了该鸟铳。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叶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鸟铳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叶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非法收藏鸟铳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联系方式1340738****)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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