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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乡**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甲与叶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前共谋,一同驾驶装配有电鱼设备的渔船,进入湖北洪湖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长江中洲水域副航道,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由叶某乙驾驶船舶并操作电捕鱼设备,被告人叶某甲负责将被电击伤的水产品捕获。当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在上述水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查获作案工具渔船1艘、电捕捞设备1套(电竹篙、电捞子、柴油机、发电机)、渔获物12.5公斤,其中,被告人叶某甲通过电捕鱼的方式捕获的渔获物8.4公斤,其从他人布设的丝网上获取的渔获物4.1公斤。涉案渔获物均已进行无害化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称重记录、渔获物处置记录、现场照片、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关于非法捕捞事发地与保护区位置关系的函、移交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汤某某、夏某某、余某某、熊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勘验笔录;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忠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7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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