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四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大厦**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叶某甲在未经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余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斤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1只重12斤的穿山甲冻体以及购买其它野生动物制品,并在其与李某甲合股经营的漳平“湘满楼”饭店加工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宴请他人食用,吃完后,李某某付给叶某甲人民币20000元。经福建省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12号公告穿山甲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40000元。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叶某甲到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治安股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交易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冻体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记超
检察官助理:李晓都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大厦**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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