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五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在明知自己承包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凉棚岭村的凉棚岭村废矿治理工程开采石渣矿矿石量不得超过30万吨,开采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情况下,仍多次在该废矿上超量、超时限非法开采石渣矿并从中非法牟利。经测算,被告人叶某甲在2011年7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共超量开采矿石量约190万吨,非法获利至少1800余万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叶某甲在澄江街道凉棚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委托书、废矿开采治理协议书、叶某甲岩场2014年、2015年部分回单复印件、浙江省隧道公司头陀至院桥公路澄江段工程图纸、开工令及情况说明、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调配塘渣的报告、民北线借方数量统计表、叶某甲泰隆银行、工商银行账户流水记录、104国道民建至北洋连接线指挥部、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叶某甲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收据、结算票据、凉棚岭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非法开采现场照片打印件、凉棚岭废弃矿山后期治理工程承诺书、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给黄岩区交通局的《函》、《关于澄江凉棚岭废矿边坡治理点超量开采情况的调查报告》、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对澄江凉棚岭岩场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复印件、《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关于黄岩区澄江街道凉棚岭废弃矿超量开采的处理报告》、黄岩区交通运输局向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发出的《关于要求立即停止凉朋岭废弃矿开采的通知》、黄岩国土资源局《调查报告》、韩一利民有限公司、童家洋村、岙口村、永久工艺品厂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凉棚岭废弃矿山后期治理工程承诺书》、《黄岩澄江街道凉棚岭废矿边坡整治情况说明》、《澄江二期江田区块企业进场建设方案》、《关于要求调运磄渣的函》、台州市黄岩区交通局《要求协调解决104国道黄岩民建至北洋连接线公路建设项目所需矿点有关问题的请示》、工程性采矿项目审批表、《黄岩区工程建设采矿项目合同》、《矿产品去向承诺书》、路基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国土资源局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岩国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款审批单及转账单、宁波交通工程公司第二标段用石计划统计表、104国道黄岩民建至北洋连接线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与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澄江凉棚岭村与叶某甲签订的承租协议书、民北线第一合同段借方数量统计表、民北线两阶段施工图设计;
2.证人叶某乙、叶某丙、何某某、孙某甲、牟某某、叶某丁、杨某某、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孙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机关承办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石渣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出具的《黄岩区澄江镇凉棚岭村采矿点开采矿石量估算报告》、《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凉棚岭村104国道澄江支线凉棚岭隧道出口采石边坡治理工程资源含量估算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何某某、孙某甲、牟某某、叶某丁、杨某某、应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对叶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怡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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